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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例虚假陈述判决月内出炉,中介担责比例低仅3%高达100%,二审更是接连出现逆转与翻盘

时间:2021-06-17 19:15:39   来源:网络整理   责编:互联网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慧敏)讯,近一个月来,多个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判决接续出炉。从目前判例来看,所有中介机构均被判担责,但业界最为关注的中介责任的界定仍然并不十分清晰,中介责任承担比例在3~100%之间宽幅震荡,不仅无规律可循,而且接连出现了逆转和翻盘。

6月6日,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终审,中介由一审承担40%-60%责任改判为100%连带赔偿责任;5月31日,金元顺安基金诉起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毕马威判赔额不足3%;5月21日,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的中安消案中,一审判决中介承担100%连带责任现逆转,分担15%、25%责任。

有声音认为,从判例来看,二审并不一定遵循一审态度,而且法院即便认定中介过错,但判赔的标准也无法统一,因此对投资人而言趋势并不十分乐观。

专业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未来的一个大趋势就是从0到100%都可能。按比例担责,等于给了法院一个裁量权,比原先的非0即100%要灵活很多。但各个案件情况不一,不是很容易归纳出通用的尺度或标准,亦不可事先预设标准。如果实现各方呼吁的“过罚相当”这一理想状态,裁判结果就应该是不同的。

月内多例判决中介均担责

中介机构责任追究属于从无到有陆续出现了一些判例,从判决结果来看,尚无明显规律可循,有全额连带赔偿、有按比例赔偿;赔偿比例有高有低最高100%,最低3%;二审中中介有逆转也有翻盘;还有案例二审推进中。

6月6日终审的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的赔偿责任就被翻盘,需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前一审中,成都中院判决华泽钴镍需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周某造成的损失3.55万元,国信证券和瑞华对华泽钴镍的赔偿义务分别承担40%和6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周某随后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院审理认为,中介机构在华泽钴镍案中的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股支持了上诉人的请求,改判两中介机构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

市场人士分析,该判决带来的震慑和示范效应不容小觑,将大概率影响华泽钴镍其他同类案件的走向。

但另一起被法院认定为诉争行为具有重大性特征、中介机构存在过错的案件中,一审却仅被判赔了不足3%的赔偿。

5月31日,金元顺安基金诉毕马威并索赔4100万元一案一审审结。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法院认定本案诉争的虚假陈述行为具备重大性的特征,毕马威对于案涉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间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过错。判令毕马威赔偿120万元。而原告金元顺安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为4100万元,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支持比例不足3%。

而在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中安消案中,一审判决承担100%连带责任的瑞华和招商证券,在终审出现逆转,两者最终被判定分担15%、25%责任。

5月21日,ST中安公告了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招商证券应对中安科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从二审结果来看,这应该是对瑞华和招商证券两家中介机构上诉请求的逆转,二审不仅没有支持其上诉请求,反而对其应承担责任有了明确的比例。”有专业人士表示,让中介机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真正实现“过罚相当”的理念。

“此案的意义在于,为《证券法》第163条连带责任的理解提供了更多的解释方案,目前对连带责任的理解以及如何判决,存在很大争议。这个案子也提供了一种方案,为中介机构责任抗辩提供了范例。”有地方法院匿名法官表示。

而回顾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诉讼纠纷的案例,“五洋债”案系首例。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作为中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在一审中所有中介机构均被判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全部选择上诉。最新的进展是,在5月17~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和法院调解,尚无进一步结果。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所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律所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10%范围内、锦天城律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月底,该案的中介机构被告均选择了上诉。

“0~100%均有可能”是未来审判趋势

关于中介责任界定,因其涉及额度大、范围广,一直是个关注度极高的话题。

“中介虚假陈述责任的认定,此前普遍的观点是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近期陆续发布的同类案件判决,*ST中安虚假陈述案中,二审将一审判决的全额连带责任改判为招商证券承担25%,瑞华承担15%;而‘五洋案’的二审中,浙江高院对于一审判决最终也可能存在不一样的看法和认定。”有匿名专业人士表示,因为二审并不一定遵循一审态度,所以作为原告的投资人心里预期也在逐渐调低。总体来看,法院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即便认定了存在过错,但判赔的标准也无法统一,因此对投资人而言,趋势并不十分乐观。

“从目前判例看,很难用上述说法来概括法院判决趋势,因为从最近终审的华泽钴镍案中可以看出,中介责任又由按40%和60%比例赔偿改判为100%连带赔偿。”另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在2020年年7月、即《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出台之前,对于中介责任的追究就是空白,就没有过此方面的诉讼提起,或者提起也很难被受理。而今已有相关判例出现,说明相关制度基础设施正在逐步完善,也需要给时间。

“从目前判例来看,中介承担的责任是在3~100%范围内,实际上,未来一个大趋势就是从0~100%都可能。”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何海锋表示,按比例担责,等于给了法院一个裁量权,比原先的非0即100%要灵活很多。

何海锋认为,从公平原则来说,对于出炉判决的宽幅连带责任,法律界总体是持肯定态度的。

“主要是中介机构可以稍微不用担心100%连带了,因为跟收的中介费相比,特别是在发行人没钱的情况下,中介机构100%连带有时就等于灭顶之灾。”何海锋解释,从投资人者的角度,原来只要判就是100%来带责任,不仅法院基本不敢判,投资人也很难把中介机构拉进来。现在法院可以按比例酌判,对投资者也是好事。

何海锋进一步补充道,证券法和侵权责任法上的连带责任都是100%连带,“比例连带”还属于新创。因此“比例连带”的法律依据,似乎还不是很清晰,从法理来说,还需要进一步证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亦认为此类案件判决不好提前预设标准。

“证券法上是个大的原则性规定,叫过错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但如何理解连带责任,就要看个案情况。毕竟责任太重,法官们在想办法调整为比较合适的负担。各个案件情况不一,加上当事人的举证与抗辩多有特殊情况,不是很容易归纳出通用的尺度或标准。”洪艳蓉认为,这是个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法律条文,如果是事先确定的,那就会诱发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

另有北京地方法院匿名法官表示,案件结果之间存在差异是正常的。

“一方面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尚未形成足够共识,争议确实存在;另一方面不同案件的事实存在不同,也就是中介机构的过错在个案中的表现、过错程度存在差异。”该法官解释,大家都呼吁“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理想状态下,裁判结果应该就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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